
建设工程纠纷往往存在分包层级多、责任认定难、鉴定周期长等问题,还有可能牵连无需担责的无辜企业,影响其正常经营发展。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精准适用先行判决,以公正高效司法为无辜企业松绑减负,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笔工程款,牵连多家企业
“这个项目的工程款我们早就付清了,怎么还起诉我们呢?这个原告我们都不认识。”收到法院传票时,某项目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十分意外。
“这个甲公司是干什么的?我们根本没和他们签过任何合同,为什么向我们要工程款?”该项目的总包方负责人也是一脸茫然。

原来,甲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人,从分包方乙公司处承接装修工程。工程完工验收后,乙公司长期拖欠工程尾款。多次催讨无果后,甲公司将分包方乙公司、总包方、建设单位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尾款130余万元。
由于甲公司与乙公司对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分歧,为得出客观公正的核算结果,该案需要启动工程造价鉴定,诉讼周期预计较长。
建设单位负责人十分无奈:“现在企业被起诉,别人以为我们拖欠工程款,信誉受影响,我们的融资贷款、项目招投标可能会受牵连,这可怎么办?”
条分缕析,精准理清责任边界
2025年12月,经办法官李芳伟开庭审理该案后,进一步梳理证据、查明事实,逐步理清该案涉及“建设单位—总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人”的多层法律关系,并将各方权责进行拆解。
乙公司作为装修工程分包方,拖欠实际施工人甲公司工程款,依法需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那建设单位、总包方又是否需要为这笔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呢?

根据民法典里的“合同相对性”原则——“谁签合同、谁负责”,甲公司与建设单位、总包方并无直接合同关系;且建设单位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所规定的“欠付建设工程价款”需要担责的情形。因此,总包方和建设单位两家企业均无需承担该案付款责任。
看着手里的卷宗,法官眉头紧锁,思考着如何既能保障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对其他无关主体的影响。
先行判决,助力企业摆脱诉累
经分析,法官认为:建设单位、总包方的责任认定与工程款争议,在事实查明和裁判逻辑上是相互独立的。先处理前者,并不会影响工程款争议的审理与裁判,甲公司的合法权益仍然可以获得充分保障。
目前,甲公司与建设单位、总包方之间的关系已经过开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也就是说,可以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让建设单位、总包方先摆脱诉累。
于是,法官敲定了“先行判决+继续审理”双管齐下的审理策略——对法律关系清晰的部分先作出裁判,对核心的造价争议继续推进审理。
很快,法院在2026年2月依法作出先行判决,驳回甲公司对建设单位、总包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进一步开展判后调解。

后各方对先行判决部分均服判息诉。建设单位、总包方因此快速退出诉讼,全面回归正常生产经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工程款纠纷则依法按程序继续推进。
在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链条式”起诉全部上游企业的现象较为常见。此类工程款纠纷往往需开展造价鉴定、质量鉴定等程序,审理周期长、保全时间久,容易对涉诉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影响。对此,花都法院依法通过“先行判决+继续审理”模式,既实质性保护守法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也有力保障实际施工人的债权救济,以精准司法护航企业发展。
来源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股民股票配资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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